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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是中国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交流协会(香港)及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主办的青少年研习活动,属“港澳青少年民族文化研习计划”系列活动之一。该“研习计划”自2010年启动以来,在全国成功举办了19次活动,此前分别在云南丽江、大理、临沧、西双版纳开展过纳西族、白族、佤族、傣族文化研习活动。(完)
在谈及中国创新能力时,关冬梅表示,一直以来,阿斯利康致力于成为纽带和桥梁,将国际前瞻的创新药品引进来,并带着中国医药创新力量走出去,以中国产业优势链接全球机遇,为中国及全球患者创造更大价值。她还特别提到,过去几年时间,中国在很多创新药的审批和加速上推出了非常有力的措施,包括对1类创新药物开辟了绿色通道,也加快了对创新药物的评审。同时,中国本土研发创新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在世界的话语权也在逐渐增加。
“农林方面,尤其是果树种植,转化难点在于见效慢、周期长。”吴翠云透露,以果树为例,一个新品种从诞生到选育,再到市场推广,一般要经历15至20年时间。“正是因为‘慢’,农户在接受一项新技术、新品种,尤其是选育果树新品种时,都比较谨慎。很多农作物今年用了发现效果不好,第二年可以换;工业领域更快,有时几天就能见效,不合适就不再生产了。而果树一旦种上,三四年才开始见成效。怎么让农户认可并接受,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大难题。”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