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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花样翻新的形式主义,反映出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对形式和流程的关注度远胜于管理工作本身的要求和实际效果。分析过往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必须严格按章办事的事不认真做,只是简单走个过场、做做样子,写个材料就敷衍了事。这样的工作虚有其表,该解决的问题基本没解决。此类形式主义多表现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最终导致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排查出来,从而酿成大祸。此外,一些调研工作同样出现作秀、“拷贝”汇报情况。第二类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层层加码以致工作走偏变形,导致结果严重偏离初衷。譬如,有的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时,通常会强制要求学生家长打卡参与,或者要求教师转发集赞。这些做法花样百出、阵仗声势很大,似乎提升了活动的品牌和传播效果,实际上毫无意义,反而会让老师和家长感到疲惫不堪,最终也没有几个学生真正学到东西。第三类是大操大办“形象工程”。特别是一些地方主政者,为了彰显履职期间短期内的“政绩”和“旧貌换新颜”,不是将有限财政资金用于补齐当地民生短板,而是不惜斥巨资乃至举债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不仅导致一些项目与当地人文地理风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格格不入,还引发群众的广泛质疑。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颐合公司并非案涉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其作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颐合公司如认为案涉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了颐合公司的申请。
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MBA课程协理主任陈凤翔表示,近期不少经济数据均显示香港具有吸引力与竞争优势。全球经济难以扭转“东升西降”的大趋势,香港可望从中扮演重要角色。他解释,“东升西降”中的“东”,是指东南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国家及中国,正如北美地区以美国为中心、欧洲以德国为首,东方的中心自然是第二大经济体中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获国家支持,而无论法律、专业服务及认证方面均受西方国家认同,加上资金自由进出,国际要发展亚洲,在香港开公司设据点自然是不二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