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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湿地的未来发展,刘振华认为,虽然现在还不具备条件,但将来要跟门头沟区合作,把湿地重新恢复起来,植被要复绿,设施也要重建。当被问及将来再遇到洪水怎么办时,刘振华说:“‘23·7’洪水本来就是很罕见的,这么大的水流过后,湿地还是有相当大一部分保存了下来。建设湿地只用补种部分植物和修复少量设施,但对防洪和涵养水源意义重大,所以该建还是得建。”
该负责人表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总结过去部分地区棚改、拆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往一些地方允许保障性住房变性为商品房上市的做法,使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成了城市政府难以填满的“无底洞”,这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能利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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