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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科技大院,学校在陕西宝鸡12个区县建了32个科技大院,但很快发现,科技大院只能解决部分新技术推广问题,要实现产业技术系统的整体提升,不仅要靠培育品种,还需要技术、装备等。因此,把试验场建在产区,成了大家的共同诉求,也形成了第二种路径。”王亚平介绍,学校于2004年开始联合种业企业、地方政府建立试验示范站,围绕核心产区做研发和展示工作。除示范站外,还有基地、示范园等,目前已覆盖十余个省份。
发源于中国青海唐古拉山脉的澜沧江-湄公河全长4900余公里,是全球为数不多一江连六国的国际河流。“然而,也正是因为湄公河流经多国,各管一段,或者无为而治,令不法之徒有机可乘。”林唐江在这条河上行船逾17年。曾经的航道上,劫持商船、非法偷渡、毒品贩运、枪支贩卖、人口拐卖、绑架勒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长江经济带活力脉动浙江美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悬架弹簧生产车间位于绍兴市新昌县,具备高度智能化生产能力。浙江美力科技有限公司瑞士籍弹簧专家 约瑟夫・约翰・劳克斯摄 “车间里热火朝天的景象,让我深感长江经济带未来可期。”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