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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党中央召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规文件。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各级党委,都成立了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与统战工作任务密切相关的党政部门和人民团体纳入成员单位。推动党委(党组)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增强统战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美丽中国建设情况作为督察重点。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工作从来都不是抽象的、孤立的,而是具体的、联系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政治和经济、现实和历史、物质和文化、发展和民生、资源和生态、国内和国际等多方面因素。基于这一考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不仅统筹谋划经济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而且注重推动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协同配合。比如,会议在部署2024年经济工作任务时,既从供给侧强调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也从需求侧强调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既突出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也突出扩大高水平开放;既重视抓好“三农”工作,也重视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既注重经济发展,也注重民生改善、生态文明建设、防范化解风险,充分体现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不折不扣抓落实,要胸怀“国之大者”,提高政治站位,领悟和把握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全局考虑和战略考量。把经济工作作为一个多维度、多层次、多因素的有机整体,对各方面任务进行统筹协调、统一贯彻、整体推进,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根据已经确立的目标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把阶段性工作和长期性目标结合起来,真抓实干、善作善成,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