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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前后是音乐会演出的高峰期,容易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于是有的城市便会邀请国内外一些知名度较低的乐团填补演出空白。倘若这些乐团具备基本的演出水平,售票定价合理,自然无可厚非。问题是,一些经纪公司为了牟取暴利,“挂羊头卖狗肉”,将一些水平欠佳的乐团包装成国际知名乐团,卖出了一线乐团的高昂票价。这样的行为不仅欺骗了观众,也搅浑了演出市场的水。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兴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认为,将这些政策举措梳理成册并及时更新,不仅便于纳税人系统掌握、便捷享受政策,同时也释放出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的积极信号,进一步提振市场发展信心。
迟福林指出,共享发展是RCEP的突出特征。RCEP不仅推动区域包容发展,而且将拉动全球经济增长。“RCEP《序言》明确提出,‘扩大并深化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增强经济增长和公平的经济发展’。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的RCEP,将共同发展作为其核心利益诉求。RCEP基于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设立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使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都能从中受益。此外,高水平开放是RCEP的重要目标。适时推进RCEP高水平开放进程,将不断提升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形成世界自由贸易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