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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一项技能、满足兴趣爱好、休闲放松……人们选择上夜校的原因多元多样。把夜校办得更好,让这份文化“大餐”更可口、“对胃口”,就需要在精准对接人们的学习需求上下更大功夫。在这方面,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比如,广州青年文化夜校把“端菜”和“点菜”结合起来,根据青年“票选”情况设定课程内容,同时聘请一批行业专家担任导师。又如,河南洛阳洛龙区市民艺术夜校根据居民的兴趣意愿、学习效果等进行课程设置,顺应呼声特别开设茶道等课程。掌握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需匹配程度,才能让服务内容更加贴近群众生活和实际,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业内人士分析,如今中国加工贸易已衍生出多种形态,如对跨境物流要求较高的货物加工贸易、对人力资源要求较高的服务加工贸易、对网络开放和智能化要求较高的数字加工贸易等。《意见》围绕强化交通物流与用能保障、满足多层次用人需求、支持拓展国内市场等方面分别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加工贸易产品由低附加值产品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转型升级,有助于推动加工贸易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