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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申鑫公司与申花公司及其四名球员分别签署内容相同的《球员租借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申鑫公司租借申花公司球员并支付租借费,并约定双方如有违约,呈报中国足协仲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年2月25日,申花公司与申鑫公司签署《培训合作协议》,约定了球员出场率及申花公司向申鑫公司支付奖励款的计算方法。因中国足球协会以申鑫公司自2020年起未在足协注册系统中注册为由,出具不予受理申鑫公司仲裁申请的决定,申鑫公司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违约金、律师费等。申花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球员租借协议》与《培训合作协议》为有机整体,支付奖励款是因球员租借而产生的纠纷,而《球员租借协议》约定违约交中国足协仲裁,故应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属于足协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申鑫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为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在总结以往专项行动经验的基础上,2023年5月,公安部充分发挥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联席会议牵头作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邮政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新一轮为期三年的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持之以恒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严打严治枪爆违法犯罪。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勇于担当,迅速破获了一批涉枪涉爆案件,收缴了一批非法枪爆物品,消除了一批枪爆安全隐患。
2017年9月,艺术马赛克公司与宏冠公司通过互联网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因宏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艺术马赛克公司可根据仲裁协议向该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仲裁后,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令由宏冠公司向艺术马赛克公司返还相应货款、承担赔偿金及仲裁费。艺术马赛克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宏冠公司抗辩称签署合同的人员刘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其对外订立买卖合同,故其与艺术马赛克公司不存在仲裁协议,案涉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
一是强化政策支撑。以“千企千标”“百城百品”及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为抓手,鼓励地方和企业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支持传统品牌创新升级,积极培育新兴品牌。近日,首批1105件企业商标品牌及285件区域商标品牌获批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提升商标品牌能力、提高商标品牌价值方面给予指导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