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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英提到,货物贸易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2023年12月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同比、环比分别增长12%和37%。同时,外资投资中国市场和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稳步提升,近几个月外资持续净增持境内债券,2023年11月净增持规模为历史次高值,12月进一步净增持245亿美元,继续处于近两年高位。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新疆至广元铝锭班列的开通,是我市通道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市围绕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效打破了原铝资源瓶颈。”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绍兵介绍,广元有着32年的铝产业发展史: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优到精。近年来,广元市以打造中国绿色铝都为引领,大力推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重点加快铝基新材料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聚力发展千亿铝基新材料产业集群,出台《以打造中国绿色铝都为引领推动工业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决定》,并依托中国西部(广元)铝锭贸易中心,建成名副其实的“北铝南铝”交汇之地。目前,全市规上铝产业企业近50家,电解铝产能61.5万吨(占四川省产能58%、规模四川省第一)、再生铝产能170万吨,铝加工能力180万吨,已基本建成“绿色水电铝—铝精深加工—铝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铝产业已成为广元工业的鲜明标识和引领标杆。“下一步,我市计划开通广西钦州港至广元外购铝锭专列,引进墨西哥等国际铝锭入广元,力争年底达到35万吨外购铝锭、100亿元铝锭贸易规模。”(完)
真正接触文学是在沈阳。1988年,春节刚过,他踏上北上的火车,成为整支建筑队里最年轻的农民工。下工后的工友们聚众赌牌、谈女人,他也没有兴趣。为了找点事做,他继续在武校的习惯,每天外出跑步十几公里。跑了几次,发现离工棚三四公里远的地方,有一个旧书摊,于是,每晚收了工,他就钉在那儿,看得最多的是期刊杂志,也有金庸、古龙、琼瑶的小说,但一天读不完,第二天再去,往往就找不见了。那会儿他对诗还没有特别的注意,只是赶时髦,抄过几句汪国真的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