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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法官去企业听需求,企业家也来法院讲诉求。2023年,甘肃省高院聘请87名民营企业家担任首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观察员”,陇南市徽县陇上庄园公司总经理梁倩娟就是其中之一。“司法服务要整合资源,让企业有事愿意找、真心信。”在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企联建座谈会上,院长万建军的一句话,让梁倩娟印象深刻。
2001年国家文物局曾经出台《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拍摄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同时也表明,“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此外,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参观者不得以收集资料为目的对文物进行系统拍摄,如有需要,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甘肃省高院联合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同时联合省检察院出台《关于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的协作办法(试行)》,梳理下发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机制清单90余项,建立起完整的制度体系,形成了促进“多赢”“共赢”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