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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科技大院,学校在陕西宝鸡12个区县建了32个科技大院,但很快发现,科技大院只能解决部分新技术推广问题,要实现产业技术系统的整体提升,不仅要靠培育品种,还需要技术、装备等。因此,把试验场建在产区,成了大家的共同诉求,也形成了第二种路径。”王亚平介绍,学校于2004年开始联合种业企业、地方政府建立试验示范站,围绕核心产区做研发和展示工作。除示范站外,还有基地、示范园等,目前已覆盖十余个省份。
近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多个小区,不少快递、外卖员发现,小区门口竖起一个大牌子,提示“快递外卖小哥看过来,关注我不迷路”,标注了小区内每栋楼的分布位置。在安徽宿州的一个小区,小区物业公司专门购置了自行车放置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提供给外卖员、快递员“换乘”。山东邹城市总工会协助相关平台,统一为外卖配送员办理“一人一证”,发出了首批进出小区工作证1000张。对于需要身份登记的小区,外卖员持证可免登记进入,切实提升了通行效率。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演出在气势磅礴的合唱《山丹丹开花红艳艳》中拉开帷幕,艺术家们以饱满的热情和激昂的旋律,展现了陕北人民的豪迈情怀。随后,《信天游》《兰花花》《脚夫调》《西部放歌》等观众耳熟能详的陕北民歌逐一呈现,赢得了现场游客的阵阵掌声,唢呐演奏《黄土情》展现了传统乐器的独特魅力,将现场气氛推向高潮。最后,演出在幽默生动的陕北说书中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