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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更高质量充分就业,各地出台多项举措,动员多方力量,力求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近日,记者来到制造业大市浙江宁波,走进企业、工厂、学校等地实地探访。外地引才更好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内部培训助力企业技术骨干成长、校企合作构建“育选用”贯通的人才培育体系……当地进行的诸多有益尝试,可为化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提供借鉴。
法官去企业听需求,企业家也来法院讲诉求。2023年,甘肃省高院聘请87名民营企业家担任首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观察员”,陇南市徽县陇上庄园公司总经理梁倩娟就是其中之一。“司法服务要整合资源,让企业有事愿意找、真心信。”在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企联建座谈会上,院长万建军的一句话,让梁倩娟印象深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
有关负责人介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当前重点要保障好“一旧一新”两类群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其他群体,“一旧”是指住房困难长期未得到解决、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一新”是指城市政府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包括科技人才、教师、医护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