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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成就乡村建设工匠。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农房和村庄建设,需要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和网络培训平台,设区城市至少建立1个工匠培训基地。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3年至少轮训1次。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建筑风貌、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大幅提升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注重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为农房和村庄建设提供重要人才支撑,能够促乡村更宜居宜业,助力乡亲更安康幸福。
这意味着在国内实施30年的期房销售制度开始松动,多地探索从提高预售条件向现房销售转变。当然,这一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广东省城规院住房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从预售制向现房销售模式的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仅需要开发商具备更高的运营能力,还需要金融、土地出让等全方位配套政策的支持。他认为,国内城市向现房销售模式的转型过程中,或建立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并存的渐进过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
此外,青年的多样化需求还体现在不同年龄阶段对住房有着不同需求。调研报告指出,青年在初入职场、稳定收入和成立家庭等不同阶段住房需求并不相同,但是目前的政策对青年在人生转阶段“过渡性”的换房需求缺乏设计和考虑,不够精细。报告建议,针对青年成长的不同阶段,制定“一张床、一间房、多间房、买套房”的阶梯式青年住房支持体系,以满足不同身份、不同年龄青年人的住房租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