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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繁花》是迄今为止,同类剧集中唯一一部由多个获得过国际和国内大奖肯定的人士(王家卫曾获戛纳国际电影节最佳导演奖,鲍德熹曾获奥斯卡最佳摄影奖,曾美慧孜曾获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女演员奖,陈勋奇曾获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电影配乐奖,胡歌、马伊琍、唐嫣等也都是近年内地电视各大奖的得奖常客)组成的创作团队拍摄的电视剧作品。其出色的表演和影像品质,以及对当代生活所做的成功的浪漫化诠释,无疑将会在中文电视剧发展史上留下重要的一笔。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对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指导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美丽中国建设使命任务,坚决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确保美丽中国目标如期实现。
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