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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称,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故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遂耿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并在所涉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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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在线通报显示,经核查,游客余先生一行74人在贵州通过贵州黔游旅行社报团参加云南游,该旅行社工作人员丰某全程陪同。贵州黔游旅行社委托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控股云南分公司接待该旅游团云南段的行程,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控股云南分公司又将团队委托给云南摘星楼国际旅行社接待,之后云南摘星楼国际旅行社委托丽江三多旅行社负责接待丽江段行程。该旅游团于1月7日15:00左右到丽后前往拉市海云端马场游览。其间,游客因骑马价格与旅行社产生分歧,贵州黔游旅行社丰某按照云南海外国际旅游集团控股云南分公司史某某的要求告知游客“要么自费参加骑马活动,要么补交200元/人”,引起游客不满。该团游客田女士向110报警,拉市派出所民警出警协调后,该旅游团队未参与骑马项目,未产生费用,旅行社安排游客返回城区入住酒店。1月9日,该旅游团完成行程后离开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