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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在国内实施30年的期房销售制度开始松动,多地探索从提高预售条件向现房销售转变。当然,这一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广东省城规院住房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从预售制向现房销售模式的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仅需要开发商具备更高的运营能力,还需要金融、土地出让等全方位配套政策的支持。他认为,国内城市向现房销售模式的转型过程中,或建立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并存的渐进过渡模式。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2016年,因身高条件优异被选入浙江省空手道集训队之前,李巧巧与田径相伴近10年,“十七八岁才换项目,当时心里也打鼓”。一进队,她就感受到了跨项的艰辛,“一天4练,坚持了一周,我就哭着给妈妈打电话说不练了”。李巧巧笑称,当时让她心生退意的不仅是骤增的训练量,更是和标枪完全不同的训练场景,“以前是自己和自己比,现在对面站个人,还随时要攻击你,我一害怕就本能地闭眼”。
此次公益推广活动基于“榆林·陕北民歌展”展开,展览自2023年12月27日起,将持续至2024年6月27日。通过全要素复制陕北民歌博物馆的展演模式,该展让观众多维度探寻陕北民歌绚烂多姿的前世今生,欣赏陕北民歌高亢粗犷、质朴率真、婉转悠扬的独特魅力。同时,现场还设立手工艺品、农产品、非遗艺术品等特色展位,让广大游客伴随着悠扬的陕北民歌,进一步品味陕北特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