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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一般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大致可以分为工资类、考核类、福利类、奖励类。如果是工资类年终奖,即约定年薪总额中的一部分平均后按月作为工资支付,剩余部分作为年终奖于次年年初发放,这种未明确约定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和不发、少发条件的情况,则本质上是工资,应视为“固定收入”;如果是考核类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范畴,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按照考核程序考核后发放;如果是福利、奖励性质的年终奖,是公司出于激励、挽留员工的目的而设立,则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权。
凭借这股精气神,浙商们继续“勇立潮头”。1月12日,浙江省工商联发布的《2023浙江省上规模民营企业发展报告》显示,2023年,浙江省共有1860家企业进入上规模民企行列,较上一年增加473家,数量居全国第一。其中108家上榜“202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榜企业数量连续25年位居全国之首。
经营主体活力充足,民营企业主力作用增强。2023年,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主体达到64.5万家,创历史新高。其中,民营企业55.6万家,合计进出口22.36万亿元,增长6.3%,占进出口总值的53.5%,提升3.1个百分点。广大外贸经营主体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积极拓市场、抓订单,不断开辟新的发展空间。
诚如专家所言,预付式消费并非一个新话题,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多个规范条款。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如果未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都有相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