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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过去的这一年里,不管日子过得如意也好,不称心也罢,我们都不会对它有太多的留恋,我们更会寄希望于另一个全新的开始,我们更加喜欢那个“总把新桃换旧符”的日子。小时候,在腊月里,我们盼过年的愿望很简单,那是对新衣、美食、压岁钱的期盼,是对亲戚之间相互走动时那种亲情的期盼,可能也是对自己在新年里又增长了一岁,能快快长大的期盼。简单的期盼,伴着岁月一起成长,时间总是过得很快,这样的期盼,即使在新年里,也不再那样简单、那样纯粹了。简单、纯粹的时光,总是能让长大后的我们无比怀念。
以上述报道中的深圳为例,其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出台《深圳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文件,除鼓励深圳市工会等群团组织率先探索多形态的托育托管服务外,还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各类社会化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社区托育设施,不断健全完善普惠托育体系,推动传统的“老人带、家里养”托育模式向现代化的“就近托、专业托”转变……
这与课题组的发现相一致。对现在的青年,尤其是青年人才来说,能不能拥有好的生活品质,是他们选择是否留在上海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保租房不仅仅是一个住所,他们还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好的居住体验,满足多样化需求。然而,受多种因素制约,当前部分保租房小区或周边配套不足,还有一些因不够了解青年实际需求,导致供需出现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