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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及中国创新能力时,关冬梅表示,一直以来,阿斯利康致力于成为纽带和桥梁,将国际前瞻的创新药品引进来,并带着中国医药创新力量走出去,以中国产业优势链接全球机遇,为中国及全球患者创造更大价值。她还特别提到,过去几年时间,中国在很多创新药的审批和加速上推出了非常有力的措施,包括对1类创新药物开辟了绿色通道,也加快了对创新药物的评审。同时,中国本土研发创新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在世界的话语权也在逐渐增加。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原有的住房保障体系是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现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分为配租型和配售型两种保障性住房,其中配租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按照要求,各地要从解决困难工薪人群住房问题入手,根据供给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形式主义之弊非一日之寒,减轻基层负担也非一日之功。尽管相关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成效,但仍需巩固成果,在加强常态监管、防止反弹回潮上下功夫。从根子上坚决摈除包括“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在内的各类形式主义问题,既要从机制上着力,把握好数字应用程序规范管理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又要从思想层面破题,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强化制度约束、筑牢思想堤坝,铲除形式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持续改进干部作风、优化干事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