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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诚高级分析师冯琳告诉第一财经,地方债的发行能够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生保障等提供资金,起到稳定经济社会运行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土地市场下滑导致地方财政收支压力较大,以及对地方隐性债务的严监管导致城投新增融资受到约束的情况下,发行地方债更成为地方政府保持基建投资增速继续处于较高水平、稳定宏观经济运行、对冲房地产行业低迷对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影响的重要途径。
在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住房与城乡建设研究中心主任陈杰看来,明确保障性住房定位很关键。“比如,一个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如果定位为托底型保障,主要解决的是‘有房住’的问题,可能就不需要过大规模建设。如果是针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住房困难群体,旨在满足多层次的住房需求,可能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建设投入。”陈杰说,“关键在于定位准确,一城一策。”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在三天的敦煌研学期间,学子们将进行敦煌文化自信教育培训、参观文化主题展览,到莫高窟从敦煌壁画感受融合多元的文化精粹,在鸣沙山月牙泉体验竞速爬山、滑沙听雷、寻觅月泉三宝,到莫高里工匠村亲手制作泥板画、绘制壁画,到敦煌光电博览园研学基地探究光电知识、动手科学实验,此外还要参与分享收获感悟、亲子互动沙龙等活动,研学内容丰富、体验感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