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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既是革命战争年代的历史传统,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生动实践,有着长期的历史依据。建党一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扮演着金融事业发展的领导者、决策者和思想理论指引者的角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金融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极大深化了我们党对金融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当前,继续破解金融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难题,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必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完善党管金融的体制机制,切实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
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利分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一定年限或符合一定条件后允许上市交易,保障性住房购买后不能上市交易。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在使用阶段,只能供申购家庭自住,不能私自转让、不得长期闲置等;在退出阶段,购买了其他政策性住房的、配售房屋长期空置的、因其他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回购,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私下交易或上市流通。
云南大学周边外交研究中心主任卢光盛认为,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执法合作是全球第一个在国际河流上由多个国家共同开展联合执法的安全合作机制,为全球其他国际河流的联合执法提供了示范性样板,也为全球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治理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永远在路上,各国仍需进一步加深合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