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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课题组认为,有必要推动保租房形成商业闭环,既能平衡建设经营成本,又可调动更多主体参与保租房建设,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经过调研,课题组建议,企业可以从满足青年住房群体的需求出发,通过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多式多样的增值服务来吸引青年人入住和消费,拓展运营环节盈利渠道。政府部门要用好金融工具,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创新金融工具帮助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补贴等方式,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到保租房运营和服务体系中。
搞活二手车流通,政策持续发力。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允许二手车企业可以作为买方向个人卖家“反向开具发票”等政策接连落地,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政策鼓励二手车由经纪模式变为经销模式,以公司为单位开展二手车经销,促进二手车市场由小散乱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据民主与法制网2016年一篇报道,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与修复中心工作人员孙杰介绍,闪光灯含有紫外线和红外线,在曝光过程中会对文物造成伤害。不同文物的光敏性不同,“一般以三个梯度划分。像对光特别敏感的纺织品,照度应该小于50勒克斯(照度单位);对光较为敏感的骨器、壁画,照度应该小于150勒克斯;对光一般敏感的如不带颜料、彩绘的石刻,照度应该小于300勒克斯。”孙杰强调,闪光灯对文物的损害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文物一旦受到损伤是不可逆的,希望游客去博物馆参观时能遵守规定,要求不开闪光灯就一定不要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