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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5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官网微信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重点任务落实,加快形成协同推进工作格局,进一步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作成效日益显现。当前,生态环境部正稳步推开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综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筛选形成了第一批城市和产业园区试点名单,持续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居民消费环境整体呈现逐步改善的良好态势,但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日益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相比依有差距,为进一步释放我国超大规模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必须持续优化消费环境,尤其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倡导绿色健康可持续消费理念,继续优化新能源汽车消费配套设施环境,提振新能源汽车消费;深刻把握发展与安全的辩证关系,在规范引导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不断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持续优化消费政策和制度环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优化电子商务领域售后服务,畅通消费者投诉反馈和解决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而营造舒适安全放心的消费氛围,让消费者敢于消费、乐于消费,不断拓展消费空间。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优化消费环境的重要作用。无疑,良好的消费环境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前提,是形成强大国内消费市场的重要支撑,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是服务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提升消费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并进一步激发消费动力与消费热情,实现以促消费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