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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王志,湖南衡阳人,1965年5月生,1986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1989年进修该校文艺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湖南电视台。1994年2月,王志进入中央电视台,任《东方之子》栏目记者、主持人,1996年2月任《新闻调查》记者、主持人,2003年1月任《面对面》制片人、主持人、记者。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会议并宣读表彰决定。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法党组成员张荣顺,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杨临萍、贺小荣、沈亮、李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王淑梅,各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最高法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最高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在主会场参会。最高法各单位班子成员、主审法官,各高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视频参会。
中新网宿迁1月15日电 (刘林王松竹)日前,一条“电工打造临时充电桩为老人供氧”的话题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因为一起意外事故,江苏省沭阳县部分区域临时断电,在这片区域里,恰好有一名刚做完手术的老人需要24小时供氧,眼看吸氧设备即将断电,当地供电所的一名电工师傅急中生智,现场“手搓”了一台充电桩,及时给老人续上了氧气。许多网友赞道:“接的不是电线,而是‘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