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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营商吸引力有增无减,统计数据显示,在2023年新成立的本地公司总数为13.22万间,为2018年后最多。值得留意的是,非本地机构注册数字保持增长,去年共有960间非香港公司在香港新设立营业地点,较2022年增加约一成。截至去年底,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总数为1.48万间,较2022年同期增加2%。数据展示出经历疫情及全面复常,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吸引力从未退色。学者认为,全球经济动力正值“东升西降”大趋势,香港背靠内地联系全球的独特优势,将成为全球投资者首选市场。
在主要目标上,要锚定三个时间节点目标要求。《意见》紧扣党的二十大关于未来5年、到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聚焦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结合我国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特点,以及国际国内形势,提出三个阶段生态环境治理路径,即“十四五”深入攻坚,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十五五”巩固拓展,实现生态环境全面改善;“十六五”整体提升,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经过三个五年的努力,一步一个台阶,久久为功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现从量变到质变。
除了传统的基础设施项目,立足于保险资金的长期属性和风险偏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资管公司持续跟踪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重要环节和核心节点企业发展方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方式,主动挖掘、积极布局半导体、人工智能、健康中国等前沿产业发展机会,并通过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支持地铁、高速、发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募集资金上百亿元,部分项目期限长达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