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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9日晚,原莱芜市某村一商户家中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受害人一家三口遇害,家中用于经营的现金等被洗劫一空。现场勘查结果显示:嫌疑人从受害人家储藏间破窗而入,直奔受害人卧室,使用钝器将尚在睡梦中的受害人杀害,将家中现金等洗劫一空后逃离。即使是储藏间的窗户也安装有铁窗棂,为何嫌疑人破窗而入能不引起受害人的注意?原来,嫌疑人为了掩人耳目,提前准备好粗尼龙绳和木棍,把绳子绑在两条窗棂中间,再用棍子旋转绳子使窗棂弯曲,这样就可以在几乎不发出声音的情况下进入室内实施作案。由于作案凶器被嫌疑人带离现场,所以现场留下的有价值证据只剩下那条用于撑开窗棂的粗尼龙绳,受限于那个年代的检验技术,对于绳子的检验仅限于可以验明绳子的材质以及混凝土附着物,其他和嫌疑人自身有关的信息根本无从知晓。在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无果后,该起案件的侦查工作转入另一个阶段,那条粗尼龙绳也作为唯一的证据被封存,等待着它重新发挥作用的那一天。
随着中国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中国经济持续保持稳中向好,这对保持世界经济增长、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全球供应链的稳定、抑制世界范围内的通货膨胀、推动全球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减少全球金融市场波动、推动全球均衡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年终奖一般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大致可以分为工资类、考核类、福利类、奖励类。如果是工资类年终奖,即约定年薪总额中的一部分平均后按月作为工资支付,剩余部分作为年终奖于次年年初发放,这种未明确约定考核内容、考核形式和不发、少发条件的情况,则本质上是工资,应视为“固定收入”;如果是考核类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范畴,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表现,按照考核程序考核后发放;如果是福利、奖励性质的年终奖,是公司出于激励、挽留员工的目的而设立,则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决定权。
2023年1月18日春节前,我收到邮件,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整个部门被裁撤。我就知道大势已去,2月被正式裁员。在裁员前,我就嗅到了危机。公司空降总经理,裁完应届生,又缩减销售团队。我感觉自己随时可能被裁,开始投简历,找工作。那时部门负责人还安慰我说,部门很安全,只要把手头的事情做好就没问题。为此,我拒绝了其他公司给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