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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方面,全年批准地理标志产品13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201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5842家。截至2023年底,中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508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277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营主体总数达2.6万家,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超过8000亿元。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中新网兰州1月15日电 (记者 丁思)“我特别愿意冬季去敦煌。”15日,“陇原学子游敦煌”敦煌文化研学季专列缓缓驶出兰州火车站,开往敦煌,一同前往的鸿鹄研学辅导员丁春雷接受记者采访说,“夏天去敦煌的旅客太多,精力都集中在打卡旅游线路上,很多富有文化内涵的事物,你很难去深度挖掘和感悟,而冬季的敦煌,是适合静心研读、漫游的城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购协议》第14.2条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根据仲裁条款上下文及各方当事人的解读分析,仲裁地点在中国上海,各方当事人亦确认仲裁协议准据法为中国法律,案涉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