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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作为“数字中国”的一部分,推进教育数字化转型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先手棋。对所有高职职业学校来说,数字化转型都是新鲜事物,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再加上数字化转型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多数高职学校在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甚至犯一些错误,有些错误的代价会比较大。因此,高职学校要在转型之际尽可能避免一些误区。
相互尊重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前提。文明没有高低之分、尊卑之别。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文明,各种文明都在人类文明百花园中享有平等地位,理应获得尊重。傲慢和偏见、歧视和诋毁只会人为制造文明之间的紧张关系,只看到本国文明的优点而无视他国文明的长处,否定贬低其他文明的价值,都将把文明间关系引向歧途。文明的发展进步需要海纳百川、亲善友好的姿态。相互尊重意味着相互理解、认同和欣赏,承认其他文明的价值和意义;包容其他文明的独特性,以宽广的视野看待不同文明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环境条件,以平和的心态接纳不同文明独特的成果和特色,以博大的胸怀理解不同文明的道路选择,以学习的姿态汲取不同文明的精华和养分。
新发布的《意见》中,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技术溢出作用,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引导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加工贸易,强化加工贸易要素保障,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支持拓展国内市场,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完善加工贸易配套政策措施,将为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工贸易有望在高水平发展中释放出更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