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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农技工作者‘十年磨一剑’培育的新品种,究竟能否进入田间地头?经营主体的能力往往决定了品种的转化价值。”王亚平分析,较长培育周期、有限主体规模对高校农林科技成果转化的限制较为普遍。“有位企业家曾对我说,当成果被一家年产值1000万元的企业买到,它可能创造的价值只有几百万元; 但如果是产值几十个亿甚至上百亿元的大企业来做,成果价值可能会放大几十倍。”
而随着各地网友或互赠礼物,或晒家底,不知不觉,上演了一场“全国农业大摸底”。结果这一摸底,让四川鱼子酱、甘肃南美对虾、贵州抹茶、上海崇明藏红花、山东聊城灵芝、安徽六安鹅肝等等纷纷走上舞台。但这些特色农产品,不仅外地网友不知道,连本地人也被“蒙在鼓中”。不少网友表示,刷着刷着短视频就破防了:“咱妈有这好东西咋不告诉我?我还是亲生仔吗?”“我的家乡,你到底藏了多少惊喜?”
王纪文同时介绍,根据发病机制,AADCD有三大类治疗药物,一是多巴胺激动剂,二是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三是维生素B6,“但由于目前病例数少,一般在治疗中常常是这几种药物一起来使用,至于哪些药真正对这一疾病起到很好的效果,也很难肯定,我们观察下来,轻度患儿服用这些药物有一些效果,但在重度患儿身上,效果都不明显。”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