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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办公下基层,答好“工作落实在一线”的实干题。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是最根本的群众工作,从“会场”走到“现场”,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最好注脚。推动现场办公下基层,要让群众看得见“办公桌”,到群众聚焦的地方,到生产的现场,到工厂一线找问题、破难题、抓落实,以“流动办公桌”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让群众听得到“脚步声”,既要“当即就看”,更要“立马就办”,能解决的马上解决,对无法现场解决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让奔走的“脚步声”成为群众心安的“压舱石”。要让群众感受到“人情味”,完善工作方式方法,讲短话、行短文、开短会,急事、要事现场定,诉求、矛盾当面谈,政策、问题限期办,在解民忧、纾民困中暖民心、顺民意。
2018年4月,借款人孙飞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曾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孙某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三方)》。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担保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后该合同债权经三次转让,最终由升恪公司受让。升恪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作出裁决书。孙飞科技公司、孙某以其与升恪公司之间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为由,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进一步发展全国碳市场。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