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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咏春》从深圳起航,驶向更远的远方。此次合作短片及海报正在全球2000家门店投放,舞剧内核、深圳元素以及国际时尚元素的多元碰撞,正在全球范围内积累起更强大的口碑。这是“咏春热”的自然延续,是“破圈力”的再次放大,凸显《咏春》的全球传播力之强、出海的影响力之强。从某种程度上说,《咏春》正凭借非凡的感染力,成为一种联通人心的“国际语”。
奔向下一个万亿台阶,广州如何切实担负起“经济大市要真正挑起大梁”的责任担当,为全国全省经济增长作出更大贡献?要从四个方面“再发力”:在担当国家战略使命上再发力,纵深推进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强化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和动力源,努力把国家战略势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上再发力,大力发展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等新兴产业,筑稳做强高质量发展底基底盘;在提升城市发展能级上再发力,着眼建设中心型世界城市,全力打造交通强市,协力推进广州都市圈建设;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再发力,全力实施“百千万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当好全省构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的示范和表率。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购协议》第14.2条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根据仲裁条款上下文及各方当事人的解读分析,仲裁地点在中国上海,各方当事人亦确认仲裁协议准据法为中国法律,案涉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