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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青年群体对居住品质期望较高,这就导致保租房建设、维护、运营成本都较高,资金回笼慢,所收租金仅能覆盖运营成本,在提供社会效益的同时缺乏正向的收益循环。研究显示,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租金回报率或租售比普遍在1%-2%左右,回报周期约10-15年,远低于5%的正常投资收益水平,且整体趋势还在不断下移。
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为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民间借贷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明知或应知借款用作赌资、毒资等,此类借贷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依据该条规定,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的适用规则,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台独”从来不可能成事,过去不能,今后更绝无可能。长期以来,民进党当局靠花钱造势、拉拢外部势力撑腰,妄想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大搞“倚外谋独”,但这种虚妄幻想在现实面前一次次被戳穿。2016年以来,已有巴拿马、尼加拉瓜、洪都拉斯、瑙鲁等10个国家选择顺应民心、与台“断交”。每份“断交”声明都在证明,“台独”失道寡助,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绝路。正如岛内民众所言,“民进党标榜所谓‘世界的台湾’,只会让台湾远离世界”“不放弃‘台独’,台湾终将无路可走”。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颐合公司并非案涉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其作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颐合公司如认为案涉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了颐合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