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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指出,智慧社区大有可为,但其探索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各地在推进社区智慧化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智慧社区不够“智慧”、数据整合难度大、重复建设、居民参与感和获得感不强等。一方面,我国社区情况复杂,需要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建设策略和重点,各类老旧小区要相继启动智慧化改造,新建社区也要开展智慧化提升;另一方面,智慧社区不仅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涉及家居、楼宇、安防、物业等多个系统,这就需要协调推进,直击堵点、突破难点,打通“数据孤岛”。
这意味着在国内实施30年的期房销售制度开始松动,多地探索从提高预售条件向现房销售转变。当然,这一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广东省城规院住房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从预售制向现房销售模式的转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仅需要开发商具备更高的运营能力,还需要金融、土地出让等全方位配套政策的支持。他认为,国内城市向现房销售模式的转型过程中,或建立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并存的渐进过渡模式。
在谈及中国创新能力时,关冬梅表示,一直以来,阿斯利康致力于成为纽带和桥梁,将国际前瞻的创新药品引进来,并带着中国医药创新力量走出去,以中国产业优势链接全球机遇,为中国及全球患者创造更大价值。她还特别提到,过去几年时间,中国在很多创新药的审批和加速上推出了非常有力的措施,包括对1类创新药物开辟了绿色通道,也加快了对创新药物的评审。同时,中国本土研发创新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在世界的话语权也在逐渐增加。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