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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
2017年9月,艺术马赛克公司与宏冠公司通过互联网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因宏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艺术马赛克公司可根据仲裁协议向该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仲裁后,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令由宏冠公司向艺术马赛克公司返还相应货款、承担赔偿金及仲裁费。艺术马赛克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宏冠公司抗辩称签署合同的人员刘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其对外订立买卖合同,故其与艺术马赛克公司不存在仲裁协议,案涉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
“从踏上列车的那一刻,我们的研学之旅就已经开始了。”丁春雷说,“列车一路向西,从过去的丝路古道,到如今便捷的公路铁路,一千多年过去了,我们依旧行走在这条时空交错的道路上,仿佛在与古人对话,感受到昔日的辉煌,还有古代东西方民众交流交往的场景。通过乘坐列车的方式,看着窗外的河西走廊,更能让孩子们开启沉浸式的学习和无限的遐想。”
“这是一部关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回望之书、深情之书,一位革命者、文艺组织者、艺术家、可爱的人的精神之书,一部跨越两个世纪的当代文学与文化的私人笔记本、记忆档案。”《十月》执行主编季亚娅不仅对小说内容饶有兴趣地肯定,对小说结构也很赞赏:“作家于密度巨大的往事细节里添加进梦境结构,邀约读者一起做梦中梦,访身外身,自如切换八十年代文学舞台的众神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