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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该案承办法官陈将华介绍说,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剥夺。而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直接危害被继承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都将丧失继承权。本案如果严格依照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将会导致被告邵某丧失对其母亲顾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本案情形又十分特殊。邵某在将母亲推下楼时系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此时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变通理解,就是邵某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顾某的故意,同时生效文书已确认邵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邵某并非“故意杀害”,故其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但鉴于其事实上导致了顾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如严格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亦有失公允。
首先,很多人在进行非法改装的时候会从更改发动机动力入手,但这样会行车方面有很大的隐患。如果改装大灯,换了灯泡不加透视镜,在会车时还会对对向驾驶人造成严重的影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有的驾驶人为了追求车子的轰鸣声,会采取增加机动车的排气管和改变车辆消音的方式,这将会造成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产生较大的影响。此外,还有驾驶人会私自更改车标,构成非法改动机动车外观的违法行为。还有可能加大、加宽轮胎,但这种行为会影响转向、制动、动力等系统,造成行驶过程中爆胎、轮毂脱落、断裂,引发车辆侧翻、失控。而拆掉原车保险杠,“安装大包围”组件等,则会影响车辆的稳定性,一旦发生碰撞事故,驾驶人和车辆都可能受到严重的伤害。
“加快共建‘鱼米走廊’,聚焦渔业、稻米、热带果蔬、农资(化肥、农药、饲料),扩大两国间农产品贸易”“为实现‘鱼米走廊’目标,应重点开展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农业、农机、农技和人力资源等合作”“探讨在柬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数字农业交流合作”……为促进中柬农产品贸易、深化两国农业技术交流合作,两国政府达成多项共识。
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方面,可以切实降低土地成本,从而降低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让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另一方面,这些存量土地和房屋往往处于区位较好的地块,配套设施较为健全,有利于实现职住平衡;同时,还可以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这样确定的配售价格,与目前大城市商品房相比明显降低,可让工薪收入群体“买得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