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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主任 李文宇:并非所有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它应该遵循我国(现行)著作权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则,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进行客观判断。实践中也应该从促进创新和平衡产业的发展角度出发,去考量权利归属的最佳方案。因此,立足于我国实际、运用我国法律话语体系,明晰我们国家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
保障粮食“颗粒归仓”“粒粒安全”,节粮减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链条长、范围广、环节多,必须加大粮食“产购储加销”各环节的科技投入力度,提升农业生产服务水平,形成全链条粮食减损的合力。2023年我国在粮食产购储加销各环节综合施策,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全国标准仓房完好仓容达到7亿吨;预计全年粮食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4.3万亿元,同比增长7%;农户储粮损失率降至2.9%,国有粮库储粮周期内综合损害率控制在1%以内。这一组组令人振奋的数据,标注出我国耕好“无形良田”的足迹,为守好大国粮仓,更好稳住国家粮食安全的“定海神针”发挥了重要作用。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冠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冠公司联系地址、宏冠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付款等事实,该院认定艺术马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冠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成立,且效力及于宏冠公司,宏冠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不应承认本案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据此裁定承认案涉外国仲裁裁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购协议》第14.2条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根据仲裁条款上下文及各方当事人的解读分析,仲裁地点在中国上海,各方当事人亦确认仲裁协议准据法为中国法律,案涉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