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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多闻小区,中移物联针对小区情况进行调研,定制出功能完备、应用丰富的社区数字化升级方案。方案包含了智慧门禁、云广播、和易充、安防监控等多项社区治理功能,小区管理人员在大屏前,即可实时掌握小区各个角落的安全状况。依托24小时在线的AI智能摄像头,高空抛物、电瓶车进入电梯等安全隐患可以被及时发现,配合云广播迅速处理,将安全隐患化解于“萌芽”状态。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丁金昌谈到,自己在对“双高计划”建设校进行中期验收时,发现大多数学校对于“高质量”仍停留在口号上,缺乏建设高度,对于“双高计划”的理解存在偏差,职业教育的类型特色体现不明显,高职教育的高等属性被忽视。他直言,部分“双高计划”建设校还是计划体制的思维,缺乏“研”的意识,忽视了学生发展多样化的需求,“千校一面”现象严重。
“阿姐,我们门店除夕夜的包间早就满了,现在只剩下大厅还有两桌,年初一到年初六也都满了,年初七包厢还有几间,现在就要定了,晚点肯定没了。”和记小菜新东亚店,前台服务员小陈正在与顾客沟通。距离春节不到1个月,咨询年夜饭的电话还有不少,小陈表示,“春节期间的包间早就预订一空,现在这个辰光来订肯定没了。”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