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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的条款,属于强制性条文,楼上住户改动房屋结构后让卫生间部分区域对着楼下厨房,属于违规行为,要求楼上住户将房屋结构恢复原状。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先生发现家里漏水,便上楼查看,不料竟发现楼上的房屋经改造后,本是厨房的部分面积变成了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这样的改动,让张先生一家觉得难以接受。因协商未果,张先生将楼上住户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恢复房屋结构布局。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查明,高先生家原厨房部分面积改造成卫生间并安放了马桶。一审法院认为,卫生间与厨房的功能明确,对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高先生的房屋改造格局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此外,法院认为,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如此改造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适,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习惯,且有违善良风俗。据此判令高先生须将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结构恢复至原状。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对此案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庭后表示,《住宅设计规范》明确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该条文有黑体字标志,属于规范确认的强制性条文。涉案房屋客观上形成了改造后的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上层的情形,在缺乏合法依据和正当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高先生将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至原状并无不当。法官特别指出,作为邻居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本着友善的态度处理邻里间的纠纷,房屋改造虽为业主的自由,但需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鉴于卫生间和厨房的特殊功能,所以《住宅设计规范》才以强制条款的形式对卫生间和厨房的位置作出了规定。编辑 杨海 校对 王心
《意见》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迈向价值链中高端”“加快数字技术赋能,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进产业融合互促,加速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明确一系列举措。其中提出,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优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制造业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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