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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佘诗曼第三次拿下万千星辉颁奖典礼的“最佳女主角”奖,前两次分别是2006年(《凤凰四重奏》)和2014年(《使徒行者》)。她因此打破TVB纪录,成为三度获该奖的艺人。发表得奖感言时,佘诗曼颇为激动:“今天我拿了这个奖,我可以证实,一不离二、二不离三也可以是好事!每次站在这个台上都会很紧张,拿奖很难,不仅靠我的努力,还有大家的努力。很感谢钟澍佳导演找我拍戏,很高兴遇到Man姐这个角色。很高兴能跟一群好演员合作,你们给了我很好的回忆。希望未来可以遇到更多好角色。很高兴这次可以跟TVB和优酷合作,希望未来有更多好的戏,让大家真的可以回家追剧。”
河流给城市带来了发展的商机和浪漫的诗意,灯光则给河流增添妩媚的色彩,这也往往是城市景观最后的“雕琢”机会。在房屋设计中,第一层次,比的是硬装;第二层次,比的是家具、装饰等软装;第三层次比的就是灯光设计。好的设计可以隐去无关的东西,烘托好的细节,提升整体品质。房屋如此,城市亦如此。当你乘坐飞机降落到一座城市时,夜幕下它的整体照明设计,就是至关重要的第一印象。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屡禁不止、花样翻新的形式主义,反映出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对形式和流程的关注度远胜于管理工作本身的要求和实际效果。分析过往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必须严格按章办事的事不认真做,只是简单走个过场、做做样子,写个材料就敷衍了事。这样的工作虚有其表,该解决的问题基本没解决。此类形式主义多表现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最终导致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排查出来,从而酿成大祸。此外,一些调研工作同样出现作秀、“拷贝”汇报情况。第二类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层层加码以致工作走偏变形,导致结果严重偏离初衷。譬如,有的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时,通常会强制要求学生家长打卡参与,或者要求教师转发集赞。这些做法花样百出、阵仗声势很大,似乎提升了活动的品牌和传播效果,实际上毫无意义,反而会让老师和家长感到疲惫不堪,最终也没有几个学生真正学到东西。第三类是大操大办“形象工程”。特别是一些地方主政者,为了彰显履职期间短期内的“政绩”和“旧貌换新颜”,不是将有限财政资金用于补齐当地民生短板,而是不惜斥巨资乃至举债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不仅导致一些项目与当地人文地理风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格格不入,还引发群众的广泛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