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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艺术马赛克公司与宏冠公司通过互联网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因宏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艺术马赛克公司可根据仲裁协议向该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仲裁后,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令由宏冠公司向艺术马赛克公司返还相应货款、承担赔偿金及仲裁费。艺术马赛克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宏冠公司抗辩称签署合同的人员刘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其对外订立买卖合同,故其与艺术马赛克公司不存在仲裁协议,案涉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
通过大坝蓄水增加了当地农业灌溉面积,选用低噪型施工设备,在旱季施工时洒水降尘,剥离工作结束后进行绿色覆植……项目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尽可能降低施工影响,修复、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自2016年开工以来,水电站建设相继受到埃博拉疫情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项目团队与马里人民共同度过困难时期,累计聘用当地员工近3000人次,员工本地化率达90%。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看见木麻黄,想起谷文昌。”厚积数十载的谷文昌精神,“逾远而弥存”,一代代东山人在谷文昌先进事迹的感召下,砥砺奋进、逐梦前行。今天,东山县在坚持生态保护的同时,结合其独特的海岛地理特征,成功探索出一条绿色发展之路。这条路线不仅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保护,还充分考虑了当地实际条件,实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共生,为海岛地区的绿色发展树立了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