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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AADCD是芳香族L-氨基酸脱羧酶缺乏症的简称。这是一种罕见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性疾病,属于单基因代谢性疾病。1月1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获悉,该院神经内科作为牵头单位,正在开展一项面对AADCD的基因治疗研究。截至目前,已经有6名AADCD患儿接受一款名为“VGN-R09b注射液”的基因药物治疗。根据一年来试验用药的结果显示,这6名患儿运动功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但其药物疗效仍然在持续随访观测中。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冠公司业务章已经具备一定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冠公司联系地址、宏冠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付款等事实,该院认定艺术马赛克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冠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成立,且效力及于宏冠公司,宏冠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不应承认本案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据此裁定承认案涉外国仲裁裁决。
据民主与法制网2016年一篇报道,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与修复中心工作人员孙杰介绍,闪光灯含有紫外线和红外线,在曝光过程中会对文物造成伤害。不同文物的光敏性不同,“一般以三个梯度划分。像对光特别敏感的纺织品,照度应该小于50勒克斯(照度单位);对光较为敏感的骨器、壁画,照度应该小于150勒克斯;对光一般敏感的如不带颜料、彩绘的石刻,照度应该小于300勒克斯。”孙杰强调,闪光灯对文物的损害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文物一旦受到损伤是不可逆的,希望游客去博物馆参观时能遵守规定,要求不开闪光灯就一定不要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