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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1月8日,人民银行表示,将强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从总量、结构、价格三方面发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在总量方面,将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等基础货币投放工具,为社会融资规模和货币信贷合理增长提供有力支撑。同时,防止资金淤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货币市场平稳运行。
“四下基层”是党的群众观点与群众工作的有机统一,是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有效办法,是来之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实践创造。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传承和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传统的好做法好经验,把握运用“四下基层”工作制度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发展所需、改革所急、基层所盼、民心所向的问题,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
2012年8月,韩国大成株式会社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普莱克斯公司签署《承购协议》,第14.2条约定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等争议最终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2013年2月,大成株式会社、普莱克斯公司以及大成广州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将大成株式会社在《承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大成广州公司,大成株式会社对大成广州公司在《承购协议》合同期间内的义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共同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认定普莱克斯公司违约并裁决其履行支付义务等。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中,普莱克斯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于2017年7月作出管辖权决定,多数意见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开庭地点为中国上海,仲裁地为新加坡,仲裁协议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案涉仲裁条款在新加坡法下有效,并认定仲裁庭对案涉争议有管辖权。2017年8月,普莱克斯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同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应理解为仲裁地为新加坡。普莱克斯公司上诉至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2019年10月,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第14.2条约定“在上海仲裁”表明仲裁地在上海,而不是新加坡,但就仲裁庭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等其他争议问题不作认定。为此,仲裁庭出具《中止仲裁决定》,等待中国法院确认案涉仲裁条款的效力。2020年1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效力。
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国家的另一经济职能,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仅依靠税收和财政是不够的,还需通过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募集资金。金融还是国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辅助手段,必须合理把握利率水平,促进共同富裕。利率直接影响消费、投资、国际收支等,利率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必须坚持以我为主实施好利率调控,按照经济规律、宏观调控和跨周期设计的需要来引导和把握宏观利率水平,保持利率水平与实现潜在经济增速的要求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