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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数据显示,东盟连续4年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尤尼吉可(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常年向东盟的多个国家出口无纺布、涤棉布等产品。该公司负责人称,2023年以来,公司向北京海关共申请了近300份RCEP原产地证书,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可享受平均5%的关税减免,约237万元。在降低出口环节成本的同时,RCEP也为公司开拓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市场带来优势。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司长王锋表示,将着力构建“联得紧、带得稳、收益久”的长效机制,坚持强化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积极构建关系稳定、联结紧密、权责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可控的联农带农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机制保障。
2023年2月,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此类“摇一摇”服务,但时至2023年底,平台类企业对于相关规定落实不彻底的现象依然存在。舆论认为,企业采取多种手段“引流”,需建立在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之上,充分吸纳消费者的反馈意见,采取诸如调整“摇一摇”广告的触发参数等措施改善服务体验,而不是任意妄为甚至采取侵权手段,引来消费者厌恶。手机厂商也要采取相关措施,保障用户可以针对特定APP关闭相应的权限,回应消费者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