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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农业生产和设施修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全省先后争取4批、5亿元中央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组织362名省市专家,1.6万名农业技术人员下沉一线,开展灾后生产指导服务,抢排农田积水298.7万亩,修复重建设施棚室6.16万座、畜禽水产养殖场7798个。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据介绍,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自动投案的情形。具体有两种:一是相关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尚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二是虽已被掌握,但在受到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被采取留置措施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只是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帮忙找包,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以4.24万元通过网络从别处购得,这只包由案外的卖家直接邮寄给李女士,自己并没有经手过这只包。邮寄之前,被告也找了资深的鉴定师进行过鉴定,所以,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另外,李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并非法院司法鉴定,被告并不认可。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