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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全面领导,统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党中央召开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规文件。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各级党委,都成立了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与统战工作任务密切相关的党政部门和人民团体纳入成员单位。推动党委(党组)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增强统战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伟律师介绍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同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因此,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在内的小区、办公楼等并不属于公共空间,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据相关程序决定是否允许外卖员、快递员入内。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外卖员、快递员入内,要看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此是否达成一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购协议》第14.2条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根据仲裁条款上下文及各方当事人的解读分析,仲裁地点在中国上海,各方当事人亦确认仲裁协议准据法为中国法律,案涉仲裁条款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仲裁事项,并选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