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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兰州1月15日电 (记者 丁思)“我特别愿意冬季去敦煌。”15日,“陇原学子游敦煌”敦煌文化研学季专列缓缓驶出兰州火车站,开往敦煌,一同前往的鸿鹄研学辅导员丁春雷接受记者采访说,“夏天去敦煌的旅客太多,精力都集中在打卡旅游线路上,很多富有文化内涵的事物,你很难去深度挖掘和感悟,而冬季的敦煌,是适合静心研读、漫游的城市。”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冯琳表示,2024年积极财政政策适度加力,为保持必要的财政支出强度,预计新增债券额度在4.8万亿元左右,其中新增专项债额度可能在4万亿元左右。另外,2024年地方债到期规模约3万亿元,参考过去几年地方债到期的再融资比例,预计全年用于偿还到期债券的再融资债券发行量将为2.6万亿元。2024年可能还将有1.0万亿~1.5万亿元的特殊再融资债发行。由此预计2024年地方债总发行量为8.4万亿~8.9万亿元,净融资额为5.4万亿~5.9万亿元。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瞄着问题去,追着问题走,善于把化解矛盾、破解难题作为工作突破口,在攻坚克难中开拓前进,我们的事业将一往无前,我们的未来将充满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