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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球员租借协议》中关于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及于《培训合作协议》。《球员租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足协仲裁委受理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本案诉讼请求指向的是申鑫公司保证球员出场率后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的义务和申鑫公司收取奖励款的权利,该权利义务仅受《培训合作协议》约束,不属于《球员租借协议》约定的内容,故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包括本案纠纷。第二,足协仲裁委作为足协专门处理内部纠纷的下设分支机构,属于内部自治机构,其裁决权源于成员集体授权,作出的裁决在性质上属于内部决定,依据内部规则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内部效力。申鑫公司并未在足协注册,足协仲裁裁决的强制力存在欠缺。第三,体育仲裁委无法受理本案纠纷。体育仲裁委是依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第九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处理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纠纷各方之间并未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故体育仲裁委无权受理本案纠纷。该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⒊有氧运动 可以选择中国特色的传统运动健身方式,如健身舞、太极拳、五禽戏、八段锦等,也可以选择国内外最普遍推荐的6分钟走、2分钟高抬腿、骑健身车。如果是与抗阻运动同时进行,建议每次有氧运动的时间为10—20分钟;如果是单独进行有氧运动,时长可相应延长至30—45分钟,每周至少3次。有氧运动中应监测心率的变化,维持运动时的心率在中等强度。
陈少菲,女,汉族,1955年8月出生,广东澄海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汕尾市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兼市侨联副主席,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汕尾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汕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广东省委第八巡视组副组长、副厅级巡视专员。2015年9月退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