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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游水土保持,陕西和山西合作推进晋陕大峡谷、汾渭平原等保护,推动左右岸“一泓清水入黄河”。今年,山西聚焦黄河干流流经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部署实施5大行动19项重点任务,同时继续推进“一泓清水入黄河”工程。在黄河第二大支流汾河,中游百公里示范项目正准备验收,通过修复河道水陆生态空间,形成串联太原、吕梁、晋中3市7县区的景观廊道。
学术方面,王志坚还是国家自然基金委通讯评审专家,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动态信号分析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故障诊断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转子动力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可靠性工程分会理事,《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Informatics》《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Electronics》《Mechanical systems and signal processing》《ISA Transactions》《Structural Health Monitoring》《Measurement》 《IEEE Transactions 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Journal of sound and vibration》 等SCI期刊的审稿专家,《振动与冲击》《电机与控制学报》《农业工程学报》《振动、测试与诊断》等EI期刊的审稿专家。
二是防范化解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几个方面的风险。房地产风险方面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这次又强调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这一点在解决供给端资金链问题上非常关键。房地产对居民财富、消费、市场预期都有重要影响,是当前影响经济运行的“牛鼻子”。化解房地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改善整体经济运行尤为重要。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三大工程,对带动房地产相关投资,缓解房地产压力有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已经在部分地区试点债务置换等化债措施,同时也要促进地方通过盘活资产等举措化解债务。下一步要推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形成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在制度层面解决问题,还需要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债务处置也要把握好与经济稳定的关系,做到边化债边发展,统筹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的关系。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