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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办公下基层,答好“工作落实在一线”的实干题。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是最根本的群众工作,从“会场”走到“现场”,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最好注脚。推动现场办公下基层,要让群众看得见“办公桌”,到群众聚焦的地方,到生产的现场,到工厂一线找问题、破难题、抓落实,以“流动办公桌”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让群众听得到“脚步声”,既要“当即就看”,更要“立马就办”,能解决的马上解决,对无法现场解决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让奔走的“脚步声”成为群众心安的“压舱石”。要让群众感受到“人情味”,完善工作方式方法,讲短话、行短文、开短会,急事、要事现场定,诉求、矛盾当面谈,政策、问题限期办,在解民忧、纾民困中暖民心、顺民意。
不折不扣抓落实,关键要抓住要害、踩到点上,把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起来。目标是奋斗方向,问题是时代声音。党和人民就是在解决一个又一个问题中推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综合来看,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也要看到,进一步推动经济回升向好需要克服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等困难和挑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2024年九项重点任务,每一项都是奔着问题去的。不理解其背后深刻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就无法准确把握党中央的决策意图,落实起来就容易陷入无知而盲、无的放矢的困境。抓好落实,既要以目标为着眼点,增强方向感、计划性;又要以问题为着力点,瞄准问题去,对着问题改,在补短板、强弱项上持续用力,努力增强精准性、实效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际,聚焦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明确主攻方向,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精准谋划、精准施策、精准发力,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精准落地、产生实效。
“台独”从来不可能成事,过去不能,今后更绝无可能。长期以来,民进党当局靠花钱造势、拉拢外部势力撑腰,妄想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大搞“倚外谋独”,但这种虚妄幻想在现实面前一次次被戳穿。2016年以来,已有巴拿马、尼加拉瓜、洪都拉斯、瑙鲁等10个国家选择顺应民心、与台“断交”。每份“断交”声明都在证明,“台独”失道寡助,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路、绝路。正如岛内民众所言,“民进党标榜所谓‘世界的台湾’,只会让台湾远离世界”“不放弃‘台独’,台湾终将无路可走”。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