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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禁毒办副主任、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张胜春曾对外介绍,“鼻吸能量棒”成分以樟脑、薄荷脑为主。但是经专家检测发现,部分产品中含有烷烃,烷烃是一种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长期大量使用,对部分人来说具有成瘾风险。此外樟脑长期大量使用,对神经系统和肝脏有损伤。薄荷脑中含有一种叫“萘”的低毒性物质,也不可长期大量使用。
当中,中大计划于2024/25学年将招收内地高考生名额由100名增加至400名;理大指会致力提倡国际化学习环境,持续革新课程,吸引全球各地学生来港升学及发展,并继续推行“本科生科研计划”,让学生有机会在学者指导下获得资助及开展长达两年的自主研究项目,培育新一代研究人员和创新人才;城大亦会进一步增加及扩大向优秀学生宣传的渠道;教大也正积极提升各方面的配置,于线上及线下进行推广及举办多场简介会。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